崇信县农村低保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平凉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11/7/13
一、服务对象:
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困难居民。
二、政策依据:
1、《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
2、《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平政发〔2007〕452号)
3、《崇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5、坚持整合救助资源的原则。
四、崇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标准728元/人/年。
五、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县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痴呆傻特困户;
2、特残、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户的三无人员;
3、重病大病特困户;
4、重残特困户;
5、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
6、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
7、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纯女户中符合条件的特困户。
(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和对象的主要包括以下9种:
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3、家中安装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4、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6、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7、采取规避法律政策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8、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能采取其它救助措施救助的;
9、其它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六、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县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形式统一发放
七、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八种:
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8、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六种: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
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助学金等;
3、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5、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6、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九、农村低保工作(服务)部门:
崇信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地址:崇信县西南路2号
咨询(举报)电话:0933 - 6121800
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困难居民。
二、政策依据:
1、《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
2、《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平政发〔2007〕452号)
3、《崇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5、坚持整合救助资源的原则。
四、崇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标准728元/人/年。
五、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县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痴呆傻特困户;
2、特残、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户的三无人员;
3、重病大病特困户;
4、重残特困户;
5、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
6、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
7、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纯女户中符合条件的特困户。
(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和对象的主要包括以下9种:
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3、家中安装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4、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6、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7、采取规避法律政策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8、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能采取其它救助措施救助的;
9、其它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六、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县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形式统一发放
七、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八种:
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8、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六种: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
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助学金等;
3、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5、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6、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九、农村低保工作(服务)部门:
崇信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
地址:崇信县西南路2号
咨询(举报)电话:0933 - 6121800